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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分公司的26个常见税务问题

2023-01-13 1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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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我们在外地新办分公司的时候,在填写《税务登记表》时,有一项填写内容为“核算方式”。内容共有两个选项,分别是“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我们应该选哪一项?

答复:若是你们分公司单独会计核算、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单独向客户开具发票、而且也配置了财务人员等,应选择“独立核算”。

若是你们分公司仅仅是一个办事处性质、不单独做账开票、单据全部拿到总公司来会计核算,则选择“非独立核算”。

问题2:“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独立纳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需要独立纳税,这样简单的理解是否对?

答复:不对。分支机构采用“独立核算”或者“非独立核算”,是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不是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的理解是:分支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在税收管理层面上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区别。

问题3:我们分公司的增值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

答复: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

问题4:我们分公司的职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

答复:需要看工资由谁发放。

若是分公司的员工工资奖金由分支机构支付发放,则个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如果员工工资是由总公司直接支付的,应由总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问题5:跨省的总分公司必须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吗?

答复: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文件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征收法定实行汇总纳税,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

问题6:为什么实际工作中有很多普通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自行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而没有进行汇总纳税?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实际业务中,部分纳税人由于没有正确理解“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概念,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明及所得税分配表,因此被视同为“独立纳税人”独立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而且由于地域税源之争的原因,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往往不会主动予以提醒,这其实是纳税人的损失,毕竟,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机构间的盈亏是可以互补的。

问题7:分公司是否可以写个申请,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答复:成立分公司,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可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抵消掉总分公司之间的盈亏。如果分公司自己想独立计算,为什么不成立子公司,而要成立分公司呢?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成立相应的组织形式。所以,这就根本就不是一个可以申请的事项,不能写这样的申请,税务机关也没法批准啊。

问题8:作为分公司,如果选择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是不是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的,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答复:是的,分公司若是没有办理汇总纳税,不得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

分支机构不论是否独立核算,按照总局答疑,都不能以自己独自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判断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的优惠,因为本身就不是法人纳税人,因此分支机构都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税率,要么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出具分配表进行纳税申报,要么非汇总的分支机构需要执行25%的基本税率。

问题9:跨省的总分公司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如何备案?

答复: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备案。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问题10:如何理解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问题11:跨地区经营企业上年度不是小型微利企业,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外地的二级分支机构还需要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需要就地预缴。

问题12:我们今年2021年在外省刚刚成立的分公司,2021年还需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吗?

答复:第一年新成立的分公司当年不需要就地预缴,也就是当年不需要分摊,全部在总公司缴纳申报就可以。

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第五条 

问题13:在外省刚刚成立的分公司,当年不需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那么第二年必须要汇总纳税了,总分机构之间如何分摊企业所得税?

答复: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也就是汇总计算出来的企业所得税,总公司在当地缴纳一半,其它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合计占一半。

在具体到某个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先计算它的分摊比例,主要是按照上年度分支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比例,相应的权重分别为:0.35、0.35、0.3,那么计算分摊比例的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 +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案例:某教育科技公司A总部位于山东省济南市,下有三个分支机构B1、B2和B3,分别在不同省市,其余条件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

2021年度财务报告中:B1公司营业收入500万、职工薪酬250万、资产总额200万;B2公司营业收入300万、职工薪酬200万、资产总额250万;B3公司营业收入200万、职工薪酬50万、资产总额150万。若2021年该教育科技公司A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总、分公司均适用25%的税率,则总、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各是多少? 

计算:

第一步:A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第二步:划分应纳税所得额:

A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

各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

第三步:计算各分公司应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权重分别为0.35、0.35、0.30。

B1公司分摊比例=(500/1000)*0.35+(250/500)*0.35+(200/600)*0.30=0.45;

B2公司分摊比例=(300/1000)*0.35+(200/500)*0.35+(250/600)*0.30=0.37;

B3公司分摊比例=(200/1000)*0.35+(50/500)*0.35+(150/600)*0.30=0.18

第四步:计算各公司应分摊应纳税所得额:

B1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45=225(万元);

B2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37=185(万元);

B3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18=90(万元)。

问题14:计算的总分公司的分摊比例平时每个季度允许调整吗?

答复:一般不得随意调整了。分支机构分摊比例一经确定后,除特殊情况,当年不作调整。

问题15:外地的分公司,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如何填报季度所得税申报表?

答复:总公司预缴申报后,要将《分配表》交由各分公司。各分公司根据总公司分配的所得税额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做预缴申报,分支机构仅填写A20000表,勾选表中“预缴方式”、“企业类型”后,填报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问题16:分公司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也是按照收入、成本费用、实际利润计算填报吗?分公司是否需要报送财务报表?

答复:不是的,对于分支机构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收入、成本费用无需申报,只需要填报总机构分摊给分支机构的税额。

部分企业在季度申报时总机构和分机构没有汇总的情况,总机构填写自己的收入、成本费用,分支机构填写自己的收入、成本费用。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建议纠正。

季度申报时分支机构无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无需报送财务报表;只需填写分税的金额就可以。

问题17:我单位为就地缴纳税款的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

答复:您单位为二级分支机构,根据相关规定,二级分支机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

因此,对二级分支机构,电子税务局不提供年度财务报表报送模块。

问题18:老师,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也有业务往来并且互相开具发票,会计上需要正常做销售收入吗?企业所得税上是不是也要正常做销售收入?

答复:在增值税上,由于互相开票了,因此总分公司应按规定分别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总分公司之间的商品交易,并不能给公司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因此会计处理上不能确认为收入。即:总分公司之间的交易,在会计上不能确认为收入。总分公司作为统一法人主体,彼此之间的商品调拨,并没有改变商品所有权的归属,没有失去对商品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因此不能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

问题19:总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设立的分公司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复:可以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六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以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分公司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

问题20:对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总机构汇算清缴了,分公司是否还要汇算清缴?

答复:是的。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故还是要申报的。

问题21:分公司需要填报企业年报并公示吗?

答复:需要,分公司如果财务管理属于非独立核算的,资产经营信息栏全部填“0”;如果属独立核算的,按本单位财务报表填写。

问题22:两家公司是总分公司关系,相互之间无偿借款金额较大,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复:是的,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原因就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增值税上是两个独立的主体,无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

问题23:两家公司是总分公司关系,相互之间经常调拨货物,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复:总分公司相互之间经常调拨货物,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主要是看看总分公司是否在同一个县(市),若是不在同一个县(市)而且移送到收货方后对外销售货物,则这样的调拨货物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单纯的内部调拨比如用于收货方内部使用等的不需要视同销售。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除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外,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问题24:分公司接受的专票可以放到总公司抵扣吗?

答复:分公司和总公司在增值税上属于不同的纳税主体,二者纳税人识别号也不一样,因此分公司接受的专票不可以放到总公司抵扣,各自抵扣自己的。

问题25:分公司抬头的费用发票,可以拿到总公司税前扣除吗?

答复:若是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的,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总公司的发票开成分公司的抬头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的。

问题26: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实际上由分公司来提供业务服务并开票,发包方取得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抵扣增值税?答复:如果是建筑行业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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