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未分配利润过大如何消化?
答:企业在消化未分配利润时,需要综合考虑现金流、缴税情况、投资计划等因素,选择自身合适的方式。以下方式可以作为参考:
1.合理扩大成本费用开支,降低利润总额。比如:
①增加员工工资奖金、福利费、培训费;
②进行公益性捐赠支出,同时取得合规票据;
③若企业存在账上没有列支的支出,建议及时补记到账上。
2.可以对外投资或内部扩建,增大企业支出,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利润。比如增加生产线、购置新设备、开发新产品等。
3.合理进行分红。
①如果是法人股东,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分红,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②如果是自然人股东,需要按照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醒:如果取得的是上市公司分红,存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5]101号)。
a.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b.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c.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需注意若是自然人股东,需要按照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或任意盈余公积,来降低未分配利润。
二、个人银行流水较大是否存在风险?
答:个人银行流水过大的常规风险有:
(1)银行方面
①银行流水过大容易被银行反洗钱监控,一旦被银行监控发现有问题,个人的银行卡账户状态就会变为异常,影响个人的征信。
②若是频繁出现“集中转入、分散转出;分散转入、集中转出”的情况,银行可能会对银行卡进行临时冻结,冻结之后还会对账户进行检查。
(2)税务方面
金税系统多部门联查,税局可能怀疑个人收入的合法性,尤其是个人与企业存在关联的,比如税局可能怀疑通过私人账户收公款,故意隐匿收入不报税,或者企业通过和供应商串通高开增值税发票后,通过对公付款后又将多打的货款退回老板个人账户等。这些对企业极其不利,会产生补缴税款滞纳金、影响信用等级等一系列风险。
三、商贸企业增值税税负率低,如何处理?
答:商贸企业增值税税负率低不代表一定有问题,但如果和同区同行税负率差异较大,容易引起税局关注。可以参考以下方面结合实际业务做好分析应对:
1.关注企业登记行业代码是否和实际经营相匹配,比如是批发还是零售,这两个行业税负率是有差异的,若登记行业跟实际经营不匹配,建议及时做变更登记。
2.关注是否存在已经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未申报的销售收入。比如: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收入,也需要申报纳税。
3.关注是否存在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未做进项转出,比如用于免税项目、简易征收项目、集体福利,非正常损失的进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4.发票已取消认证期限,建议结合税负率情况,合理安排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使税负趋于稳定。
5.如果销项和进项申报没有问题,可以分析下税负率低的原因,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比如:
①是否存在多税率业务混合经营的情况,若企业同时还存在低税率的服务收入,会一定程度拉低整体税负率,则可能导致和纯商贸企业相比税负率偏低。
②是否属于初创期企业或者有大量的存货购进、购进大额固定资产等情况,导致进项多,销项少,从而拉低了税负率。
③是否有享受当地特殊的优惠政策,若有予以解释说明。
四、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条件,是否每年都需要提交加计抵减声明?
答:是的,企业不同年度均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条件时,需要每年采集一次加计抵减声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十一条。
五、季度中间开业、注销、纳税人类别发生变动,以多少作为小规模免征增值税的标准?
答:纳税人在季度中间开业、注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统一以30万元的标准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
参考文件:《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一辑)》第51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
六、企业报销外单位人员差旅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和税前扣除?
问题详情:公司为给提供服务的个人报销的差旅费是否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是否能抵扣进项税?
答:差旅费通常包括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餐饮费用等。
其中,交通费用属于国内旅客运输费用的和住宿费用等,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但是,餐饮费用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因此,对于非本单位员工或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
虽然,住宿费用没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类似的规定,要求仅限于本单位员工或劳务派遣员工。但是,如果是服务提供方的员工发生的差旅费理应由服务方自己报销,作为服务接受方支付,是基于国情的人情事物,变成了交际应酬费,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企业承担服务提供方人员的差旅费能否税前扣除,实务中是存在争议的。
观点1:不得税前扣除。
理由是:该费用应该由服务提供方承担或服务方的成本,然后作为服务费向服务接受方收取。接受方直接承担差旅费,双方有避税的嫌疑,且属于接受方支付与自己经营无关的支出,因此,不得税前扣除。
观点2: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
国情决定了实务中各类业务招待,为服务方人员提供住宿和交通等也是一种招待行为,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
企业需要注意税务争议,可能给本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建议关注主管税务局的执行口径。
七、支付个人的业务提成需要开票吗?
答:具体看个人与支付提成企业的关系。
1.个人如果属于企业的员工,即存在雇佣或任职关系的,取得提成,属于工资薪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开具发票。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取得提成需要并入当月工资中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如果不是企业的员工,个人提供的服务属于“经纪代理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依照规定超过小额零星标准(500元)的,支付方就需要取得个人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取得提成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是否实际交税,都需要全员全额申报。
3.个人注册有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办理有临时税务登记的,给别人企业提供服务取得提成的,应以税务登记名称自行开具发票或在税务局代开发票。
在这种情况下,取得提成应作为“经营所得”的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税。
八、财务费用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答:在实务中,财务费用核算主要包括两大类(或两个明细科目):利息支出和金融机构手续费。
利息支出:属于增值税的“金融服务——贷款服务”,依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以咨询费、顾问费、手续费等变相收取的费用,也算是“贷款服务”,也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金融机构手续费:比如账户管理费、电汇费、支票工本费等各类直接收费,不属于“贷款服务”的,税法没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则满足税法规定的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所谓满足税法规定,是指: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开具正确;
2.其次,不是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等。
九、研发形成固定资产的支出能否加计扣除?
答:不能。
可以加计扣除的,仅限于费用化的研发支出和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总之,可以加计扣除的,是没有实体或实物存在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所谓“研发形成固定资产”,其实就是研发过程中直接形成的产品,只是企业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依照上述规定,“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同时,40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40号公告两处规定都体现一个意思:研发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或剩余的实物,对应的价值是不能归集到研发费用的范围内,不能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十、银行手续费已经入账后期收到发票怎么处理做账?
答:分为两种情况:
1.无需做账
不需要或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包括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虽然是一般纳税人但是收到的手续费是普通发票等导致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由于前期已经做过了,后期收到发票就无需再重复做账,只需要将发票附在前面做账的会计凭证后面即可。
如果银行手续费是一段时间汇总开具的,收到的发票也可以单独装订保存,或者粘贴该段时间最后一个的手续费会计凭证后面。
2.需要做账
如果一般纳税人收到的银行手续费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不属于“贷款服务”,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应确认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财务费用——金融机构手续费(红字)
来源:亿企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