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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阳节有关赡养老人、养老服务的税收政策一览

2023-10-23 21: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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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高望远沐秋风,且看人间亲情重。时光漫随流水,弹指间伴我们成长的伟岸身影已逐渐佝偻,满头青丝已遍白霜。身为晚辈别无所求,但愿身长健,悠然度晚年。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群体的照护也成为大家日渐关注的话题。下面这篇文章为大家整理关于养老的那些税事儿~

增值税

 01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包括:

(1) 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养老服务,是指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第一条

 02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 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

 01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 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

契税

 01 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 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三条

 02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

用于养老的,限于直接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 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第二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三条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01 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一条、第三条

 02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76 号)第二条、第三条

 03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限于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

 01 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 3000 元的标准 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3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15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02 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

自2022年1月1日起,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03 基本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文章来源于:上海税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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