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只要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范围内,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纳税人将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发票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
增值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增值税常识】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三)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文章来源:中国会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