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补交以前年度增值税,怎么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补交以前年度增值税的原因,包括企业的自查自纠和税务稽查,主要是查补收入、查补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转出等导致的。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88]44号)规定,增值税检查调帐方法:增值税检查后的帐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帐户。凡检查后应调减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凡检查后应调增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帐事项入帐后,应结出本帐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科目。
3.若本帐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帐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帐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上述帐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不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对于明细科目设置中,并没有“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因此,国税发[1988]44号)规定的增值税检查调帐方法可以作为参考,将其作为一个过渡科目使用,在补税涉及到事项比较简单时也可以不用该科目。
1.查补收入或查补视同销售的,调增销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查补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结转需要补税的金额: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说明:在未使用“增值税检查调整”明细科目时,对于查补增值税导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直接在结转补税金额时冲销,以避免对当期增值税核算的影响。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实际补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
贷:银行存款
说明: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查补增值税影响损益的,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而是直接以相关的损益科目计入当期;
(2)在查补增值税的同时,通常也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应在考虑所得税影响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需要转入“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来源:税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