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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纳税服务的现存问题及成因

2024-01-30 13: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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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的优化过程是一个动态过程,是一个不断克服各种制约因素从而向优化税务服务目标靠近的过程。近年来经过税务部门的努力,特别是新《税收征管法》出台及《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颁布,我国纳税服务已经有了实质性的进步,形式与内容不断丰富。但是,总体上看,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的满意度还不高,税收遵从度不高。据保守估计,由于税收遵从率低,我国每年税收流失规模至少在 4000亿元人民币左右,约占我国税收总额的25%。
(一)我国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
1.纳税服务法律体系不健全
一是规范纳税服务的法律不完善。新《征管法》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虽然强调了纳税服务的重要性,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行为和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但这只是系统内部的工作规范,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是保障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不健全。从宪法层面看,现行宪法没有明确纳税人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法律层面同样缺少一部纳税人权利基本法。三是在实践中,纳税人权利长期以来也未得到十分重视,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执法者,都倾向于将税法视为保障国家征税权利的工具,缺乏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2.纳税服务质量评估考核机制不完善一是纳税服务缺乏制度的约束。近年来,税务机关为规范税务人员执法行为推行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同时从监察角度加强廉政建设,但没有一项反映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服务质量好坏完全取决于征税主体的自觉行为。二是纳税服务满意度调查水平不高。税务部门主要通过发放《纳税满意度调查问卷》来收集纳税人对服务质量评价的信息。但目前调查的整体水平不高,体现在问卷调查缺乏科学的方法指导测量目标单一,多从税务机关自身需要的角度出发,这些直接影响到测量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3.纳税服务信息化水平落后,服务效率不高
(1)纳税环节多、手续复杂,重形式轻实质,办税效率不高。当前的纳税服务偏重于口头上、材料中、走流程,而不重视实际效果,对促进税收遵从度没有本质的提升。
(2)税收服务缺乏针对性和层次性,不能满足不同对象的不同要求。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之间缺乏互动效应,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需求了解不够,纳税服务不能以纳税人迫切需要为重点,对不同纳税人不能提供分类服务和特色服务,(4)信息化程度不高,服务水平落后。1)网站不重实效。根据调查,纳税人在获取税收方面信息的最主要来源和最希望的途径都是税务网站,虽然目前全国各地税务机关都设立了网站,但大都内容简单乏味且陈旧过时,许多纳税人访问后都感到对纳税没有多大帮助;2)征管软件没有整合,我国税收软件品种繁多,职能交叉,没有一套完善的针对纳税人需求的征管软件;3)信息资源共享程度不高。从外部与税收业务关联度最大的部门看,如与工商、质检尚未完全联网,而国、地税之间也没有实现信息互通,税收信息一体化的链条在税务部门内部就出现缝隙,跨系统的业务监控更是难以做到,导致大量信息资源的得不到有效利用。
(二)我国纳税服务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1.纳税服务理念落后
受传统观念影响,我国纳税服务仅仅停留在精神文明建设、税收职业道德和思想政治工作范畴,无论是税务机关及干部还是社会没有树立服务理念,导致在执行过程中流于形式,达不到实效。
(1)税务机关内部服务理念落后。受计划经济和传统观念影响,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处于不对等地位,征纳双方事实上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不平等关系。
(2)纳税人理念落后。本身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纳税人,由于自身对纳税人的权利缺乏了解,常常不具备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完善纳税服务的自觉意识,由此直接导致税务机关在提供纳税服务的过程中缺乏监督。
(3)纳税服务理念还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我国纳税服务的立法层次仍然较低,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反映纳税服务的法律法规。新《税收征管法》虽然增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提供纳税服务方面的内容,但规定不够明确、完整。

2.税收制度的影响
虽然纳税服务更多地体现在程序服务上,但税收制度通过税收征管活动来实现,最终会影响到纳税服务。成熟的税收制度应该是轻税负,广税基,而我国目前税收并未完全实现这些目标。一是税收制度的缺陷,导致税收负担缺乏公平性,税收政策未能随着宏观经济的变化而随之调整。二是税费改革不清,我国的税费改革进展缓慢,纳税人除了税收之外还要负担名目繁多的收费,加重了纳税人额外负担。三是税法解释的多变性,导致税收政策缺乏相对稳定性,无形中增加了税法的复杂性,纳税人经常无所适从。税收制度的不公平性和不确定性,必然会影响到纳税服务的公平性和效率。
3.税收内外部环境的不良影响
从外部来看,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发展利益和部门利益的考虑,任意变通税法执行,随意越权减免税,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社会化税收监控体系同样不完善,许多部门和单位因自身利益需要不愿意承担协税护税义务。在个人方面,信用制度还未完全建立,银行结算相对落后,司法保障体系还未形成,导致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增加。从内部监督看,税务系统没有纳税服务考核评价体系,纳税服务很大程度上依赖与行政领导的自身觉悟与管理水平。社会监督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即使是作风行风评比,也是以社会各界参与的多,真正纳税人参与的少。

4.税法意识的影响
税法意识是整个社会对税收和税法的主观意识和观念在我国,税法意识往往被等同于纳税意识,大量的义务与责任被加于纳税人身上,而税务机关的权力行使却有很大空间。作为征税机关,只是将自己看作权利的行使者,没有认识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属性;作为纳税人,也没有树立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纳税人观念,还是习惯从传统的角度将税收看作与自己利益无关的一种负担。在这不同双方主体意识主导下,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不断强化,纳税人却会消极对待甚至逃避纳税。纳税服务需要征纳双方的共同参与,在良好互动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提升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来源:金锄头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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