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在我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负有两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两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含外籍个人)。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设置了3档比例税率,即: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提示:
①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②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一致。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优惠
1、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4、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