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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 第四章 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2)

2024-04-19 1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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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项目。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下列与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①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3)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4)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


(5)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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