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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违法所得十倍罚款!会计法修正草案首次审议,拟加大财务造假处罚力度

2024-05-06 10: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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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首次审议。本次修改会计法的最大的亮点,是加大财务造假处罚力度。


财政部副部长廖岷当日受国务院委托,向人大常委会作会计法修正草案说明时表示,现行会计法实施以来,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他称,会计工作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会计监管缺乏有效手段和措施,会计违法案件查处困难、处罚力度偏轻;近年来,会计信息失真、缺少内部控制,特别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内部财务审计缺失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有必要对现行会计法进行修改完善”。


据了解,现行会计法自1985年施行以来,历经1999年修订和1993年、2017年两次修正。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会计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现行会计法进行修改完善。此次修改会计法,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着力解决会计工作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会计法修正草案共17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坚持党对会计工作的领导;二是适应会计信息化要求,加强会计信息安全建设;三是强化会计监督;四是加大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


具体来看,加大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修正草案与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的处罚规定相衔接,修正草案规定:一是提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二是提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三是提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额度作了相应调整。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从最高十万元的罚款,修正至违法所得最高十倍罚款,且未设罚款金额上限。


根据会计法修正案草案,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根据现行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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