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个问题
请问一:
其他应收款公司大额借款,对方注销了,无法收回,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这种损失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中的债权性投资损失,需要符合条件,才可以允许税前扣除。
条件:
1、对方注销证明;
2、资产清偿情况;
3、追偿债务证明(也就是通过司法途径追讨欠款的证据)等资料。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第25号公告)
第三十九条 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第四十条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请问二:
老师,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账务怎么处理?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
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产成品或者库存商品
增值税: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属于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因此增值税上无需视同销售。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以下八种情况:(四)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企业所得税: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产品的所有权未转移,因此企业所得税上无需视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精神,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主要看所有权是否己经发生转移。
请问三:
我公司买的高层的写字间,土地使用税怎么缴纳?是否考虑容积率?
答复:
从你的描述来看,这种情况属于土地使用权共有,应按拥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
这样你需要知道该高层建筑总的建筑面积。
容积率的算法更直接:
1、需要知道你高层建筑的容积率。
计算公式为: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2、根据容积率计算你写字间的应税占地面积
计算公式为:应税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
3、根据占地面积计算你写字间的年土地使用税
计算公式为:年土地使用税=应税占地面积×该级次土地单位税额
注意:
具体如何计算,各地规定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税务。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请问四:
用车辆或者房产三方抵账,客户的车辆或者房产并没有过户到我公司上,直接抵账给供应商了,是否涉及税?
答复:
从你的描述来看,属于以房抵工程款也就是债权债务三方抵账的问题,凭借债权债务三方抵账协议你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供应商
贷:应收账款-客户
单纯的债权债务三方抵债协议对你企业来讲,不涉及车辆或者房产视同销售的涉税问题。但是如果合同签订细节不注意,也存在税务风险。
注意一:
你企业、客户、供应商,你们三方签订的是个债权债务三方抵债协议。
你企业、客户、供应商在签订权债务三方抵债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强调款项的抵消,不要涉及你企业车辆或者房产的买卖。
比如合同中体现:
你企业应收客户的货款,用客户销售给供应商的车辆或者房产款,来用于抵消欠供应商的应付款。
注意二:
你企业一定不要跟客户签订车辆或者房产的购买合同,也不要跟供应商签订车辆或者房产的销售合同,这样就会涉及增值税等了。车辆或者房产的买卖合同是客户跟供应商来直接签订。
请问五:
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好多年了,一直挂账在坏账准备科目,怎么处理?
答复:
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是按照会计制度或者会计准则的要求计提的,只要是应收款项没有收回,坏账准备就不需要转回,一直挂账在坏账准备科目就可以的。
税务上会计计提的坏账准备金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的时候做纳税调增就可以。汇算清缴时,应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资产减值准备金”调增。
账务处理:
1、计提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2、转回
借:坏账准备
贷:信用减值损失
3、核销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请问六:
请问,成立公司的时候工商局都是固定模板的制式章程,后续我们私下签订一个章程,没有工商备案,是否有效吗?
答复:
后来签订的新的公司章程,虽然没有工商备案,但是是股东真实意思的表示,也经过了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法定的修改程序,因此法律上是有效的,工商登记并非章程的生效要件。公司章程的生效是全体股东签字即生效。
建议:
目前很多地方要求使用官方提供的公司章程标准模板,这种情况下可以这样解决:
可以按照工商局的要求使用标准模板进行登记。然后,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进行公司章程的修改(也就是出具章程修正案),并由所有股东签名确认,公司盖章。这样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就能够合法有效地执行,无需再进行工商局备案。
再就是提醒一下:
另行书面约定,工商局备案的模版章程仅仅作为公司注册备案使用,各股东内部仍以最新签订的章程或协议约定为准。
参考: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请问七:
经常提到搭建控股公司起到防火墙的作用,法律依据有吗?
答复:
首先跟大家强调一下,所谓的防火墙公司,能否真正防火,是不一定的。
比如若是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刺破法人面纱。
当然搭建控股公司,也可以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这里的依据就是公司法。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来源:安徽会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