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具 数据 导航 问答 资料 社区 对账
在线客服 登录 注册

深化税制改革需考虑税收经济弹性变化

2024-05-24 16:55:10
0
88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 樊勇

筹集政府收入是税收的起源,财政职能是税收的首要职能。财政汲取能力对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非常重要,财政汲取能力可以用税收经济弹性或宏观税负水平来体现。

税收经济弹性是税收增量与国民收入增量之间的比值,用于定量分析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税收经济弹性过高尤其持续过高,不正常,同样,过低尤其持续过低也不正常。在20世纪90年代末到21世纪初的近10年间,我国的税收经济弹性较高,在高的年份,税收经济弹性持续超过1,甚至接近2,被称为税收超常增长现象,曾引发较多关注和讨论。但近几年,税收经济弹性下行并呈偏弱态势,2023年税收经济弹性低于1,处于近年来低点,同样应引起重视和关注。宏观税负通常以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来衡量。从宏观税负水平看,我国宏观税负最高在18%左右,现在已降到13%左右,低于大多数发达国家这一口径的税负水平,也是近年来低点。

从现有文献和各国实践来看,不论是税收经济弹性,还是宏观税负水平,尽管没有一个公认的最优标准,但结合当前和今后我国政府面临的财政收支状况,下一步税制改革应优先考虑财政汲取能力,让税制保持必要的收入弹性,防止其持续减弱。因为不管经济是高速增长、温和增长,还是恢复性增长,税制都应保持和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必要弹性,以保障财政可持续,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

未来税制改革涉及的内容比较多,各方面讨论也比较多。从操作性来看,各税种立法推进情况值得关注。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税法,意味着我国现有的18个税种中有13个税种已经立法。目前增值税、消费税、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还没有立法,可能意味着这些税种未来改革的可能性和空间更大。也就是说,关注未来税制改革,尤其是具体税种的改革完善,没有完成立法税种的改革是需要重点关注和讨论的领域。



来源:中国税网/中国税务报

编辑:杨颖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