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问: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级次怎样划分?
答: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依次类推;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预算单位。
问:行政单位哪些收入需要上缴?
答: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问:行政单位所有收入都需要纳入预算管理吗?
答:应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问:行政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怎样划分?
答: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问:单位因特殊情况可以超预算支出吗?
答:不可以。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问:预算在执行中可以调剂吗?
答:应严格控制调剂。确需调剂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问: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有什么区别?
答: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
问:在建工程可以在交付使用1年后办理竣工决算吗?
答:不可以。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问:行政单位可以将闲置房屋对外出租吗?
答: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问:行政单位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的编制依据是什么?
答: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综合反映行政单位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综合反映行政单位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问: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行政单位会计科目,还是事业单位会计科目?
答: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的,应当使用行政单位的会计科目;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应当使用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
问:事业单位如何区分使用“业务活动费用”和“单位管理费用”科目?
答:事业单位业务部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业务活动费用”科目,其本级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由单位统一负担的费用计入“单位管理费用”科目。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本单位业务活动费用和单位管理费用划分的具体会计政策。
问: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在建工程是否需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按什么价值入账?
答:需要入账,可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估计价值应当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账面余额确定。
问: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入账后折旧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单位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无需计提折旧的除外),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单位按实际成本调整暂估价值后,应当以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实际成本减去已提折旧后的金额)作为应计提折旧额,在规定的折旧年限扣除已计提折旧年限的剩余年限内计提折旧。
问:单位取得的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应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答:单位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按规定计入本单位收入,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其他收入”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同时按照“其他预算收入”科目相关规定进行预算会计处理。
问:出纳人员可以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吗?
答: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问:单位购买物品,收款单位出具的原始凭证有错误如何处理?
答: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问:原始凭证可以外借吗?
答: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问:记账凭证是否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答: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问: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如何处理?
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关于固定资产管理
问:固定资产一般包括哪几类?
答: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问: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
答: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问:单位采购固定资产时,如何确认成本?
答:外购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问:单位购置车辆时,哪些开支应记入成本?
答:车辆价款、购车挂牌费、相关税金应记入车辆成本。
问:单位采购专用设备(符合确认固定资产条件),记账时财务会计分录记入费用类科目,账务处理正确吗?
答:不正确。财务会计应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才记入费用类科目。
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时点是什么?
答: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问:折旧提足后还在使用的固定资产需要继续计提折旧吗?
答:不需要。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问:固定资产因改建、修缮等原因延长使用年限的,折旧如何计提?
答: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问:哪些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答: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及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问:单位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可以自留使用吗?
答:不可以。资产处置收入(不含处置资产发生的税金及附加、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产处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