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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成本会计被罚100万!这钱该谁出?

2024-05-27 10: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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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连续5年财务造假

成本会计被罚100万元



经调查,2015年4月8日,特发信息与陈传荣等4名特发东智股东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支付现金和发行股份方式购买特发东智100%股权。其中3名自然人股东签订《利润补偿协议》,承诺特发东智2015年至2017年三年累积净利润总额不低于1.43亿元,陈传荣单独补充承诺特发东智2018年、2019年、2020年净利润均不低于5860万元。 而实际上为了完成业绩承诺,特发东智通过跨期调节营业成本、虚构业务等方式,虚增收入、虚增或虚减营业成本和利润。1、2015年至 2019 年,特发东智通过少计或延迟入账客售料采购款、跨期调节营业成本的方式虚减或虚增营业成本。其中2015年至2018年分别虚减营业成本1039.33万元、9173.46万元、5624.61万元、1162.92万元,2019年虚增营业成本6494.77万元。2、2019年,特发东智通过伪造采购订单和相关物流单据等方式,虚构与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32755.30 万元、营业成本28368.5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4386.71万元。特发东智上述行为导致特发信息披露的2015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度至2018年度利润总额分别虚增1039.33万元、9173.46万元、5624.61万元、1162.92万元,2019年度利润总额虚减2108.0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17%、34.74%、16.58%、3.29%、5.33%。


从处罚可以看到,虽然是子公司的财务造假,但是作为上市公司的财总和董秘一样要被罚,财总是未有效履职,做好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董秘则是未发挥有效监督。值得注意的是:
王凌、刘颖时任特发东智财务经理、成本会计,参与实施了财务造假行为。虽未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但其行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王凌、刘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过去你以为只罚董监高,作为小小会计不会被罚,但是现在监管处罚到具体执行人了,各位打工人要掂量着自己能不能扛得住100万的罚款。




公司做假账,该谁去坐牢?

假账法律责任追究人确定 

《会计法》第26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法》第27条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28条 :单位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意见,对违法的收支决定予以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29条 :单位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假账属于违法犯罪搜索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只是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刑法》规定了只追究两种人的法律责任:
1、直接负责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财务经理、财务总监。2、直接责任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经办人,一般是单位的会计。对于法人代表而言,刑法只有在三种情况才会要求法人对偷税犯罪行为来承担法律责任:1、法人代表是涉税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偷税行为是法人代表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那么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2、法人代表授意企业的财务总监、会计操作的,那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刘晓庆税案中,电视台播放刘晓庆的连续剧所付的款项,应做营业收入。但是等会计请示她的时候,她要求将这部分收入挂在往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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