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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问题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梳理

2024-05-28 13: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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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问题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梳理

新公司法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必须全额缴纳注册资本金。这一新规定有效遏制了盲目认缴、过高认缴以及过长的认缴期限等问题,这意味着那些一创立就将注册资本设定为上万亿元的极端情况将不复存在。过去十多年,确实存在部分企业随意设定注册资本,但新法生效后,这些企业很可能需要进行减资。本文对减资的税务和会计处理进行梳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减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减资时被投资企业盈利

(一)法人股东减资的税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例1:A公司于2017年7月向B公司投资500万元,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持有该公司10%的股份。2020年12月,A公司将其持有B公司10%的股份进行撤资。撤资时B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合计为1600万元,A公司实际分回现金8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8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00

             投资收益 300

第一步,确认投资收回=500(万元)

第二步,确认股息所得=1600×10%=16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步,确认投资资产转让所得=800-500-160=140(万元)

A公司2021年5月30日前办理汇算清缴时,应填报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和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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