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鲲鹏
根据《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笔者认为,税收征管法修订应适应经济数字化背景和我国税费管理制度最新改革动向。
一是适应数字化和平台化的经济组织模式。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的问题不可忽视,这尤其表现在平台经济异军突起后,提供产品的企业无须在市场地设立实体即可经营获取收入。这使得传统属地式的税收管辖原则难以适应数字经济的特点,也带来了税款流失、不同纳税主体税负不公等问题。税收征管法修订需对税收管辖权和税收管理模式进行更明确的界定,例如涉税电子数据的检查权、电子发票的使用、征纳双方数字签章的效力等基本制度需要建立和完善。再如,美国多州对平台销售活动规定亚马逊等平台方在税收代扣中的义务,我国也可通过高层次的立法明确平台代扣代缴义务,保障税收征管效能。
二是适应智能化和数字化的税收管理手段。数字技术给税收征管带来更多的机遇,尤其是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支持下,以数治税成为现实,税收治理效能得以大幅提升。税收征管法的修订过程中,需要考虑动态信用管理、个性化服务、智能化稽查等税收征管中的新举措,以及其他部门的涉税数据共享义务的履行和流程问题,大数据信用评级的生成和效力问题,以及涉税信息保密问题等。
三是适应数字经济挑战下的国际税改新动向。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国际上现在有多种方案,包括“双支柱”多边方案、联合国双边方案,以及部分国家采取的单边的“数字税”方案等,这些方案都涉及对税收管辖权的界定和对税收信息的采集。在税收征管法修订中,应考虑与国际税改最新动向的衔接,对跨境平台的信息共享问题、境外数字税相关的跨境涉税争议解决问题等作出明确。
除了数字化背景外,新一轮税收征管法修订还需关注税费管理体制改革的最新举措,适应税务机关税费皆管、税费并重的管理模式的需要。目前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保费、土地出让金等是非税收入,不能适用税收征管法,对此税收征管法修订中应予以研究并解决。此外,税收征管法的一些规定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问题也需关注。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
来源:中国税网/中国税务报
编辑: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