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大庆市某果蔬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鸿公司),禹某为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从2015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杨某被禹军聘为公司兼职会计,主要负责做账、报税等业务。2015年4月至10月期间,禹某指使杨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禹鸿公司名义分别向三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7张,税款1887466.39元。禹军谎称为公司员工办理意外保险,骗取了工人常某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让杨某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7张。因工人的身份证反复使用,杨某担心被税务部门发现,在征得禹某同意后,杨某帮助禹某复制了他人的身份证,开具了165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抵扣禹鸿公司对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法院判决:1、被告人禹某(法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