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缴纳税款的主体既有可能是单位也有可能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如果是个人逃避缴纳税款且达到刑事追诉标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是个人,包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
《刑法》 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实施“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所以,不仅仅只是企业法人、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作为一般会计人员如果直接参与违法行为,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行业,甚至可能会坐牢。
我们再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黄某惠和陈某梅受雇于付某博成立的“厦门XX工贸有限公司”做财务,2013年11月至2016年7月间,在明知厦门*森工贸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协助主犯付某博记录“内账”、虚构合同、资金走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务,税额合计2.57亿元。
两人最终被法院判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哎,两个会计因协助虚开发票,被判7年!接到判决书后,哭成泪人,就这样,大好的青春没了。
这些事情会计千万不要做,一旦以身试法,追悔莫及。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3、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
4、虚开发票罪;
5、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6、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7、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8、骗取出口退税罪;
9、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10、出售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11、非法制造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12、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13、非法出售发票罪;
1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15、逃避追缴欠税罪;
16、逃税罪;
17、抗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