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来自政府的财政拨款也是常有的事,对于这类的财政资金如何作税会处理,可能很多财务人员还不是很清楚,正好前段时间的税务审计中也遇到了这个问题,实际是政府补助性质的资金,错误的在“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给企业造成了一些税务风险。
一、二者的区别
首先,我们要从资金性质上区分专项应付款和政府补助。
专项应付款是指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即政府以所有者的身份进行的资本性投入。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二、会计处理
既然二者的资金性质有本质的区别,那么会计处理自然也大不相同。
(一)专项应付款
1、企业收到政府拨入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专项应付款
2、将政府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建设时
借:在建工程等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3、工程项目完工后,对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对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
借:专项应付款
贷:在建工程等
4、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专项应付款。
(二)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相对来说就要复杂一点了,政府补助又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核算方法又分为总额法和净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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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处理
(一)专项应付款
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因此,对于国家资本性投入的专项应付款,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的支出符合要求的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同时,这类财政资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也不用缴纳增值税。
(二)政府补助
对于政府补助,企业所得税上有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两种选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可以选择作不征税收入,当然也可以选择作征税收入;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就只能作征税收入。
如果不符合条件或虽符合条件但选择作征税收入,那么在取得收入的当期应当一次性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选择了作不征税收入,后续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增值税上,如果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我们可以看到,专项应付款和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是完全不同的,如果错误的把政府补助按照专项应付款来核算,又没有准确判断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进而作出错误的税务申报,是会造成税务风险的。
来源:小崔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