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会计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相比一审稿,此次会计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有两大明显变化:
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扩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以及罚款数额适当降低。
为何会有这些新变化?此次会计法修订将带来哪些影响?
财政监督适度扩权被弃此前会计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第八条,对财政部门监督各单位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时,给予了适度扩权
《会计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第八条修订内容:有证据证明被监督单位涉嫌转移或者隐匿涉案财产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有证据证明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存在外逃嫌疑的,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另外,发现重特大违法嫌疑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国务院财政部门还可以查询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个人在金融机构与被监督事项相关的资金情况。但经有关部门研究,会计法二审稿最终删去了上述第八条。为何如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对此给出了解释:针对修正草案第八条,一些意见提出,上述措施由财政部门实施是否确有必要,且上述措施对有关单位、个人的权益影响较大,建议慎重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删去修正草案该条。长期关注会计法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美云告诉第一财经,会计法一审稿赋予财政部门行使监督权时,对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采取的相关措施,是结合实际情况的一种考虑。这一方面是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另一方面是相关行政部门执法有先例(审计云注),最后是基于财政部门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过程中查处了一批重大典型案例,个别涉案人员在移交司法过程中出逃,造成了严重不良后果,所以才有这样的立法设计。审计云注:2020年3月实施的《证券法》赋予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必要时行使查询当事人银行账户、冻结查封资产或限制出境等行政强制权力:
“但该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确实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权益影响较大,如何更有效发挥财政部门会计监督作用,又能有效防止权力滥用,是立法需要考虑的问题。”李美云说。行政处罚数额略有下调,但依然有力而此次会计法修订,一大亮点正是大幅提高财务造假处罚力度。不过此次会计法二审稿适当降低一些罚款数额。根据会计法一审稿,对于10项(如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对单位罚款5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罚款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而此次会计法二审稿对此进行下调,将上述条款的50万元降至20万元。有的人大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修正草案第十一条所列10项会计违法行为情况不同,有关罚款数额与其他条款中规定的罚款数额不够协调,建议适当降低。李美云表示,关于罚款数额的修改,可以使条款之间更协调,和其他相关部门法之间的罚款金额相匹配。但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会计法二审稿与一审稿保持一致,没有变化。即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等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现行的会计法对上述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等违法行为,对单位最高罚款额度仅为10万元,相关负责人最高罚款5万元,而目前的会计法二审稿对此分别调整为最高单位违法所得10倍罚款,相关负责人最高罚款200万元。2023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查处影响恶劣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案件,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华侨学院院长、会计学教授李百兴告诉第一财经,当前企业财务造假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是在现有法律法规之下,单位和个人财务造假成本与潜在收益相比严重偏低。此次修订的会计法大大提高对财务造假者和授意财务造假者,以及财务造假单位的罚款,同时提出对相关人员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实施行业禁入、追究刑事责任等,这些将有助于从源头遏制财务造假的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广大会计信息者的利益。另外,此次会计法修正案,在完善会计制度和强化会计监督方面,修正草案适应会计信息化要求,加强会计信息安全建设,并要求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李美云表示,此次会计法修法是期待已久的大事件,现行法的滞后性在各方面都有体现,特别是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方面,远远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威慑作用。通过修法使之更加适应会计改革后的新变化,增加了如会计信息安全问题、会计内部监督制度纳入内部控制制度等;规范主体更明确且全面,进一步理顺了会计行政管理体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违法成本提高,使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处罚,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