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将第八条第三款单列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抄送国务院财政部门。”
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将第十条、第二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条,修改为:“各单位应当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资产的增减和使用;
“(二)负债的增减;
“(三)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增减;
“(四)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增减;
“(五)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六)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