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贾珊 伍美红 汪旭兰 李俊杰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社会物流总额为352.4万亿元,按可比价格算,同比增长5.2%。物流业总收入为13.2万亿元,同比增长3.9%,物流收入规模延续扩张态势。物流行业发展稳中向好、质效提升,但也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涉税问题。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发布的《物流运输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4)》(以下简称《报告》)显示,从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部门2023年以来公布的物流运输虚开案件信息来看,物流运输行业的税务风险主要包括:油票变运输票、取得虚开通行费发票、网络货运平台虚开发票、未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等四类典型涉税风险。
常见风险点1:油票变运输票
经税警双方联合查实,某团伙设立4家运输企业,在未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液化气和轮胎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进项,同时为他人虚开运输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链条涉案发票价税合计6.7亿元。
《报告》分析,运输企业“油票变运输票”虚开行为通常与“油票分离”现象紧密相关。由于石化企业的下游存在较多个人消费者,部分消费者未主动索取发票,石化企业因此有了“富余票”,便向运输企业虚开。运输企业在支付开票费后取得“成品油”“液化气”等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向下游开具运输发票。部分案例中,运输企业会取得品名为“原料油”“重质油”的“非成品油发票”,非成品油不能直接用于运输工具。然而,运输企业既没有将非成品油对外销售,也未委托加工相关油品,直接向下游开具运输发票,虚开风险很高。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分析,运输企业虚开行为高发的原因之一,是运输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度较大,进项抵扣不足。事实上,符合条件的成品油发票是可以抵扣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明确,纳税人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实际用于完成运输服务,并且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邱璐表示,30号公告的出台,填补了无运输工具承运企业实际使用的油费、过路费等进项抵扣政策的空白,但也给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对此,无运输工具承运企业要严守法律底线,以运输业务运营主体和油品实际提货主体为内控关键点,强化对业务、资金、实物等环节的规范化运营,建立多点联动的内控管理机制,有效防范虚开风险。
常见风险点2:取得虚开通行费发票
经稽查局查实,某团伙通过控制物流公司,在没有实际运输业务的情况下,涉嫌让“黑中介”为自己虚开ETC通行费电子发票66万份,金额合计5.16亿元。目前,该案件正在深入调查中。
《报告》指出,ETC通行费发票虚开的背后,隐藏着一条涉及运输企业、“黑中介”、个体司机等主体的利益链。在日常运营中,运输企业面临增值税进项抵扣和入账成本扣除不足的问题。不法分子抓住这个需求,搜集大量司机信息虚开ETC通行费电子发票,为运输公司提供虚假的抵扣凭证,协助企业偷逃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费等。“黑中介”负责联系运输企业,并从中收取开票税点。同时,一些个体司机为了获取额外收入,出售自己的ETC通行费电子发票或个人信息给不法分子,帮助他们进行虚开活动。
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徐志雄建议,运输企业应当完善内部凭证管理制度。一方面选择可靠交易主体,并加强对个体司机的培训指导,准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企业开、受票行为异常的风险识别体系,重点关注是否存在ETC账户反复红冲发票、开票账户频繁绑定和解绑名下车辆、通行费发票车牌号与企业对外开具运输发票车牌号不匹配等现象。另外,企业还须以业务真实性为原则,留存完备的交易资料备查。
常见风险点3:网络货运平台虚开发票
A公司是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处。一审判决书显示,该公司累计向2700余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323份,金额91.98亿元,收到地方政府部门财政返还款共计3.35亿元。实控人、技术业务员、财务、代理商等共18名被告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5年不等,并处罚金合计220余万元。
据了解,A公司利用自主研发的网络货运车货匹配系统,增加了运单补录功能,招录业务员、发展代理商向物流、建筑工程类等公司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将受票企业已经自行委托社会车辆运输的真实业务信息或是伪造的货运信息,通过补录运单、补签合同等方式虚构为网络货运业务。最后,平台将收到的运费转账至受票企业指定的账户完成资金回流。这样,受票企业获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A公司收取了开票费用,同时获得政府财政返还款。
网络货运平台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面临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凭证缺少等问题。一些地方政府为鼓励物流运输行业的发展,出台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返还的相关政策。例如,将地方留存的50%增值税、40%企业所得税的90%以财政奖补的形式返还给企业。A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基础上,对外虚开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姜正和分析,网络货运平台作为依托互联网科技的新兴模式,业务流程不完善,税务风险较高。比如,网络货运平台留存的运单不合规,甚至无轨迹可查,容易发生为已经完成的业务“后补”发票的风险。部分企业因支付技术不到位,导致未能实时结算货款引发资金回流风险。对此,姜正和建议,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应严格审查托运方和承运方提供的资料。若企业存在定金返还、垫付运费等情形,为规避资金回流风险,应当留存好相关交易资料,以便后续作为解释其合理性的依据。有条件的网络货运平台,应建立健全企业税务合规管理部门,或聘请专业税务人士定期排查企业涉税风险。
常见风险点4:未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
B物流公司在开展运输业务期间,由于运力不足,雇佣了外部车辆进行承运。为了降低运营成本,B公司购进汽、柴油并取得发票,相关成本已列支。B公司将上述汽、柴油交给承运的外包车队以冲抵部分运费。税务机关认为B公司购进汽、柴油提供给外包车队冲抵运费,未计提销项税的行为构成偷税,要求公司补缴税款、滞纳金。
《报告》分析,油卡抵运费常见于物流行业。运输企业可以按折扣价大量购买油卡,将本应支付给个体司机的运费以油卡代替,可以减少现金流的支出,降低运营成本。同时,运输企业还能够取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油卡抵运费看似合理,但其中的税务处理十分复杂。”刘天永分析,根据30号公告,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用于实际承运人完成被委托的运输服务的成品油,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如果运输企业未按照运输业务的实际耗用量向实际承运人提供油卡,而是多提供油卡以冲抵部分运费,则冲抵运费的部分不属于30号公告规定的情形。实践中,运输企业以外购的油卡冲抵运输费用,可能引发偷税风险。
巨野县税务局税政一股股长董颖建议,运输企业在税务处理时,应坚持“实质性原则”,若发生油卡抵运费行为,应及时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企业应加强对运输及交易流程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避免白条抵账、发票供给不合规、私账收款、不按照规定上传相关资料等问题。同时,若上游企业被定性虚开,受票企业应主动与税务部门联系,提供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合同、银行流水记录、货物磅单等相关材料,充分证明交易真实性,从而争取被认定为善意取得发票,减小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
来源:中国税网/中国税务报
编辑:李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