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镇税稽处〔2022〕2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经常被张章翻出来查看,长达27页,近一万四千多字的处罚决定书,涉及10项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在很多新手会计经常犯同样的错误。这这份处罚,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几乎把一般企业能够涉及的税种全部涉及了一遍。每每看到这个处罚决定书,都是一次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警示。
通过处罚书不难看出,这个会计帐做的一塌糊涂。几乎犯了所有会计不应该犯的错误。避税、漏税的手段简直不忍直视。由于整个文书字数太多,张章给大家精简加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被稽查部分
涉税企业与自然人杨**,在2016年有一个借款3300万(原来4800万后归还部分款项)。后就这部分款项的认定一致处于司法诉讼阶段。涉税公司强调其是借款,而杨**认定此款项为此行为是“约定式回购证券交易”。由于案件一直处于诉讼中,3300万元本息也一直都未归还。
税务部门认定:涉税单位虽然未收到本金与利息,但截止目前仍然在主张返还3300万元本金并按双方约定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息1%支付借款利息。所以33000000本金产生的利息合计13767780.82元,应补缴2019年12月“贷款服务”增值税401003.32元。(涉税核心知识:未实际收到的利息,依然需要缴纳“贷款服务”增值税,纳税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息时间,而非实际收到利息时间,企业所得税也应该以合同约定利息支付日期缴纳所得税)
附加税:增加增值税同时意味着增加附加税。此案例中同时追缴城市建设税10025.08元,教育费附加6015.05元,地方教育附加4010.03元。
小编评语:诸位看官先不要着急,这个增值税还不是重点。因为未收到的利息需要交税,这个很多会计都不了解。在这会计虽然犯了错误,但张章认为,这还情有可原..
二、印花税被稽查部分
涉税企业2019年分三次购买非上市公司北京城**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股权,价款分别是 60255400、39744600、23443200元。共计需要缴纳印花税30860.9元。
税务知识: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减半征收)。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免征印花税。
小编评语:这个也情有可原,毕竟印花税嘛,很多会计都搞不懂,特别是关于股权转让的合同,有的地区有地方性的优惠。看到这我认为还是会计犯的知识性错误。。。
三、企业所得税被稽查
1、利用关联公司虚开增值税
涉税企业员工蒲**负责注册公司,郭**(该单位财务经理)负责开票,共注册了21家公司,主要开具咨询费、中介费的发票,上述开票公司与该单位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经检查人员核实,结合经侦提供的讯问笔录,施*等人实际注册了22家公司,实际开票并入账增值税普通发票1156份,价税合计金额106350000元。
虚开如何被发现:这22加公司中,有21家公司与涉税企业有资金往来,21家公司只与涉税企业有往来。虽然该企业与这21家公司的发票流、合同流能够统一,但这21家企业收到款项后,除缴纳增值税外,其他款项均转至涉税企业法人代表的妻子龚**账户下。
小编评语:大数据下,这种避税手段等同于自杀。首先,21家公司开票人只有唯一一个,一定会被大数据预警。其次,公司对公账户收到款项后立刻转出,会被提示风险,也会报告给税务部门。再次,公对私,特别是个人收到不同企业的汇款而没有申报收入,也会被税务系统预警。三重预警之下,如果贵公司没有被查,原因只有一个。——还没有到查您的时候,等你肥一点再查。
看到这,已经看出该企业会计属于胆子大,但业务能力差的那种。如此避税,一定会被查...
2、 “其他应收款”转“营业外支出”
涉税企业其他应收款92020000于2019年10月记6号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于税前扣除,其中转给自然人何某、杨某、陈某的款项42000000元,为2015年记“其他应收款科目”,2019年仍未收回则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2014年借给企业(上海永邦)的款项 33000000元与92020000元。在对方公司与法人仍然存续且可以联系的情况下,2019年记入了营业外支出等等。
解释:税务部门为什么不认可这笔3年以上“应收账款”转“营业外支出”
应收账款超过三年可以转营业外支出。但账务实操中,我们不能把税务部门当傻子。这笔涉及到接近1个亿的其他应收款转成了“营业外支出”数目太大了。(也能看出这个会计也够胆大的)这么大应收转营业外支出,能够避税2000多万。而会计却任何资料都不能提供。这让小编很无语....,虽然小编知道企业报税时一定和税务部门打好招呼了,但这样做账的方式也未免太草率、太胆大了吧。
张章评语:即使你现在的老板与税务部门的人关系在好,会计做账也要把账面做清楚,不要埋雷。以上案例为例,如果会计借款时,能保留借款合同、支付凭证,每年备查账保留催收记录(哪怕时是做做样子),转营业外支出时能申请“专项申报”,如果可以话,提供对方无偿债能力的证明。我想税务部门怎么也不会找出你的漏洞。还是那句话,即使你想用应收账款避税,是不是也要把备查材料准备好!免得被查以后无力反驳。(在对方企业存在或债务自然人存在且能联系到的时候,大额应收款转营业外支出,必须先起诉,再法院出具终止执行通知书后再转营业外支出。)
3、 计提工资与发放工资不一致
涉税企业计提“应付职工薪酬”60万,而发放显示发放55万。凭证后附件为工资表。经核查,企业无法提供发放工资的银行支出证据以及与相关员工的雇佣协议、社保缴费记录,个税缴纳记录等。
税务部门意见:对工资支出不认可,应调增2019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00000元。
小编评语:苍天啊,这是做假账没有做平吗?60万整的“应付职工薪酬”已经很离谱了,谁家职工薪酬还这么巧是个整数。关键是你计提工资入60万,但实际发放的时候只转出了 55万,还有5万的应付职工薪酬余额是咋回事,好歹核销了啊。这也太业余了吧~!(应付职工薪酬常年有5万余额,关键是这笔费用你还税前扣除了,这个怎么就在账簿上没人管,实在不解)
附带惩罚:既然没有职工薪酬,也就是说认可的工资总额只有零。附带的职工福利税前扣除额也是零。2019年记入职工福利的14414.57需要全部纳税前调增。
4、 利息收入
上述那些核销的其他应收款、与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借款。都需要把利息算作收入的一部分调增收入。
5、 最终追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追缴2018年所得税税款 6250000元,追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65336303.25元,追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1002645.17元,共计72,588,948.25元.(7千多万,小编这一辈子还没见过这么多钱)
四、个人所得税
2019年4月记13号列支管理费用8414.57元,为北京儿童医院的发票。属于股东朱**的个人消费,不存在职工福利的可能性。需要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可能只是拿他冲费用了,并未实际支付给该股东)代扣个人偶然所得税税额=个人所得税8414.57×20%=1682.91元。
小编评语:给你一个大大的赞👍👍👍。除体检以外的门诊收费凭证,小编可不敢入账。入账后税务一但稽查,除非能够证明就诊人属于生活困难,不然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使真实支付行为,小编也不敢入账。(总不能给老板要20%的个税吧)
五、最终处罚
最终该涉税企业被追缴增值税401003.3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025.08元,教育费附加6015.05元,地方教育附加4010.03元,印花税30860.9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82.91元,企业所得税72588948.42元。对涉税单位追缴的上述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处罚中并未出现罚款,这并不代表这家企业可以免于处罚。而是面临着处罚升级,因为该公司的涉税问题已经已交到了检察院,有检察院提起公诉。也就是说,该公司人员将要面临的是刑事处罚。再直白点,就是法人、企业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要进去了。而这家企业,大概率原地解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