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姣娜
6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8号公告明确,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明确适用范围
一般而言,8号公告所称股息红利所得来源于三类公司:一是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即挂牌公司;二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系统、NET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统称两网公司);三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以下简称退市公司)。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上述三类公司股权,且股权登记日在2024年7月1日—2027年12月31日的,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8号公告计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退市公司的限售股不适用8号公告,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即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厘清关键概念
相关主体在适用8号公告政策时,应厘清一些关键概念,例如持股期限、持股种类等。
——持股期限的计算。8号公告第一条明确,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展开来讲,8号公告里明确的“持股一年”,应为个人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例如,张某于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持有某公司股票,满足“持有一年”要求。“持股一个月”,应为个人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再如,李某于2024年7月1日—2024年7月31日持有某公司股票,满足“持有一个月”要求。8号公告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本公告实施之日(即2024年7月1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根据8号公告第三条,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持有股票的种类。实务中,个人持有股票有多种类型。8号公告第五条明确了适用该政策的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类型,包括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也就是说,个人持有上述类型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股票的情形。根据8号公告,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同时,8号公告第六条明确了转让股票的具体情形,包括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如何缴纳税款
根据现行规定,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采用代扣代缴方式,各经营主体应各自履行涉税义务。
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根据持股期限判断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笔者提醒,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实务案例分析
2018年7月27日,M公司首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2022年3月1日,甲自然人通过转让系统取得M公司股票1000万股;2023年9月13日,取得2000万股;2023年10月18日,取得1000万股。2024年6月28日,M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了《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2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3日。2024年8月5日,甲转让M公司股票2500万股。
2024年7月3日,M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由于甲尚未转让股票,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甲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1000+2000+1000)÷10×5=2000(万元)。
假设2024年8月5日,甲转让M公司股票2500万股,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甲此次转让的股票中,1000万股的取得时间为2022年3月1日,1500万股的取得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为2024年8月4日。因此,1000万股的持股期限超过2年,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500万股的持股期限满10个月,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
据此,甲此次转让股权的应纳税额为1500÷10×5×50%×20%=75(万元)。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从甲的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75万元,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M公司,M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于甲剩余持有的1500万股股票,因尚未转让,对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北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来源:中国税网/中国税务报
编辑:李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