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永亮
前段时间,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8号),明确自2024年6月27日起,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称试点区域)内企业,实施暂时进境修理货物保税政策。
暂时进境修理,指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或运输工具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2024年6月27日起,对试点区域内企业,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对于试点区域内企业来说,财关税〔2024〕18号文件明确的保税模式,不需要缴纳与进口环节税费近乎等额的保证金,减轻了企业的财务压力。
复运出境免征三种税
财关税〔2024〕18号文件第一条明确,2024年6月27日起,对试点区域内企业,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举例来说,2024年7月1日,试点区域内甲企业向海关申报两台境外的彩色投影机(海关商品编码85286910),进入试点区域修理。修理前,每台投影机的完税价格为1万元人民币。假设2024年9月1日,两台投影仪修理完毕。修理后,每台投影机完税价格为2万元人民币。企业将其中一台投影机复运出境,一台投影机内销至苏州市。商品编码为85286910的“其他彩色的投影机”的进口关税最惠国税率为15%,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0。
根据财关税〔2024〕18号文件,2024年7月1日,两台投影机自境外进入试点区域实施保税,甲企业无须缴纳进口环节的税款。2024年9月1日,甲企业修复完毕、复运出境的一台投影机,无须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甲企业修复完毕的另一台投影机,内销至苏州市,应当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由于投影机内销时已经修复,因此应当以修复后的投影机作为实际报验状态,即以2万元人民币的完税价格向海关申报纳税。
甲企业如果不适用财关税〔2024〕18号文件的规定,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20000×15%=3000(元);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为0;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20000+3000+0)×13%=2990(元)。也就是说,甲企业修复完毕内销的投影机,共需缴纳税款5990元。在这种情况下,两台待修理的投影机在2024年7月1日在进境时,企业应当以修理物品向海关申报,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担保金额与海关初步确定的应缴税款大致相当,两台投影机的担保金近6000元。
提出明确的合规要求
财关税〔2024〕18号文件针对保税修理货物,首次提出了信息化管理与全流程跟踪的合规要求。其中,财关税〔2024〕18号文件第六条明确,享受政策措施的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信息化管理制度,能够实现对修理耗用等信息的全流程跟踪,对待修理货物、修理过程中替换的坏损零部件和产生的边角料、修理后的废用料件等进行专门管理。基于此,企业需要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都要做到与相关部门的顺利对接。
同时,财关税〔2024〕18号文件还明确了更加具体的监管与处罚规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配套监管方案,明确入境修理货物的管理、违规处置标准、处罚办法等内容,并与财关税〔2024〕18号文件同步印发实施。针对某一个特定的海关监管区域,量身定制入境修理货物的管理、违规处置标准、处罚办法,这属于海关监管制度上的首次尝试。企业应当加强合规体系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以适应新的监管规则。
此外,笔者提醒,保税维修业务不仅关乎税款,也与企业的环保合规息息相关。例如,财关税〔2024〕18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进境修理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试点区域内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修理业务,不得通过修理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企业如果在环保方面违规,除了会受到环保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外,还可能影响到财关税〔2024〕18号文件政策的适用。
(作者单位:上海海关学院)
来源:中国税网/中国税务报
编辑:李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