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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法》下会计“十要”与“十不要”

2024-09-14 11: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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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新《会计法》背景下会计“十要”  

(一)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新会计法第二条增加一款,“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这表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不仅是单位内部的管理问题,还是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所以,要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资料,从而为国家决策提供有力支持。(二)要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在新修改会计法的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等条款中能够看到,对违反会计法规的单位、个人提高了罚款上限,而且新会计法第四十七条,增加一款,“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新会计法加大了违法惩罚力度,会计从业人员要保持职业谨慎,坚决杜绝违法行为,更不能提供违法建议,要不折不扣地遵守会计法律法规。(三)要依法开展单位会计工作新会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要求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设置会计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委托会计代理机构以及其他方式组织会计工作。此规定,进一步明确要求会计工作的规范化与专业化,保障单位会计工作有效运转,强化会计核算与监督职能,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四)要规范经济业务会计核算新会计法第十条,将原先关于经济业务事项的规定,凝缩为资产的增减和使用、负债的增减、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增减等6条事项。要求规范经济业务会计核算,做到能够快速、准确地查找每一笔经济业务的真实情况,确保所有业务活动都能被正确记录,并且体现在财务报告及附注中。(五)要保持会计报告一致性新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要求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按照规定需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还要将审计报告与财务报告一并提供。此规定,要求编制“一套账”原则,不能虚增成本、隐匿收入、建立小金库等非法手段,编造“两套账”,保持对外报送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六)要妥善保管会计资料档案新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照此项规定,要建立保管会计资料档案的制度、配备专属人员负责档案管理,会计资料的存档、提取、修改、销毁,都要形成记录,便于监督和审查。(七)要配合实施监督检查新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要求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不仅要做好内部自查自审的工作,也要提前为外部检查做好准备工作,例如,提前整理好需要检查的资料,对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并及时纠正,还要编制书面文件存档,便于其他部门的检查和反馈工作。(八)要做好补救措施新会计法新增第四十六条要求违反本法规定,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发生违反会计法行为后,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并做好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或消除不利后果,争取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九)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新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要求在“提高业务素质”后增加“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将保密规定纳入到新会计法中,提高了对保密要求的重视程度,也是对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高要求。会计从业人员和会计机构,要严格执行会计信息保密规定,加强保密工作的培训,对违反保密条例的行为,要给与相应的惩罚,强化保密文化意识。(十)要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新会计法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要求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的规定。基于当前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背景下,积极鼓励依法运用信息技术,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选择适当的信息技术,在会计不同业务板块中逐步推广应用,促进会计工作的自动化、智能化。

二、 新《会计法》背景下会计“十不要”

(一)不要违反会计法规定的相关行为新会计法第四十条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等10款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要认真梳理新会计法规定的各项条款,对照会计业务模块的内容及流程,通过内部审计等手段,审核自身有无违法行为。(二)不要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及账簿新会计法第四十一条,其中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处罚进行了修改,同时也对处罚的罚款上限进行了大幅度上调,还细化了一般情节与严重情节。这就要求不要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还需要对每笔原始凭证认真审核,避免从会计信息的源头上出现问题,此外,要建立岗位相分离制度,便于对每笔业务互审,减少造假风险。(三)不要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新会计法第四十一条,其中对“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修改,对处罚的罚款上限同样进行了大幅度上调,也细化了一般情节与严重情节。要建立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复核、报送等流程的审核机制,财务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分别对财务报告进行复核,也要通过内部审计部或者外部独立第三方,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通过多种手段,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规范性。(四)不要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新会计法第四十一条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同样也进行了修改,处罚的方式与以上两项相同。提醒会计从业人员不要产生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同时,也要根据新会计法的规定,依法保管会计资料,建立会计资料销毁的机制流程,便于外部相关部门的监督审核。(五)不要接受违反规定的要求新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其中对“授意、指使及强令会计机构违反会计法规定”进行了修改,对处罚的罚款上限进行了大幅度上调,还细化了一般情节与严重情节。会计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会计工作,不能参与单位非法经营活动,面对单位的非法诉求,也要直接拒绝。(六)不要降低职业精神新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对“授意、指使及强令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违反会计法规定”也进行了修改,处罚的方式与上一项相同。此规定,要求会计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要保持客观性、独立性,维护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底线,提高专业责任,不能为违法行为出谋划策,单位提出非法的工作安排,要严厉拒绝。(七)不要泄露保密内容新会计法第三十二条,其中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修改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此项规定,对保密的内容进一步细化,会计从业人员要按照新会计法的规定,对会计资料的保密类别进行划分,对工作内容制定保密标识,特别是新增的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内容,要注意保密,此外,还要对工作内容进行保密培训。(八)不要忽略内控制度建设新会计法第二十五条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此规定发布后,明确了会计监督与内部控制制度的关系,在新会计法中提高了内部控制制度的作用。要积极推动内控体系建设,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提高员工对内控工作的重视程度,同时,也要不断完善单位内控制度建设以及实践运用水平,进而提高内控治理能力。(九)不要忽略处罚的主体在新会计法下,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都将“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与处分”。此项新规定,扩大了对违法主体范围的认定,不在局限为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同时,也赋予了不同有权机关依法处分的权力。单位也要依法制定相应的违法处罚条例,并做好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知法守法意识。(十)不要浪费审查资源新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其中,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作,已经做出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此项规定要求,要提高配合部门之间协调能力,促进部门之间的协作与信息共享,既要形成检查的力度,还要提高监督效率和效果,避免重复检查以及浪费监督检查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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