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会计法》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并将第一款中“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修改为“金融管理等部门”,在结尾增加“并出具检查结论”;将第二款修改为“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作,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一)设置会计机构;(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三)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将第二款中的“国有资产”修改为“国有资本”。以上讲解您清楚了吗?新《会计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下期我们还将继续为您讲解新《会计法》所涉及的更多新变化,请您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