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以来,我省经历今年以来范围最广、强度最大的降雨过程,多地先后出现了大暴雨和特大暴雨。极端降雨过程引发洪涝和地质灾害,造成部分地区重大财产损失。为给纳税人缴费人纾困解难,我们梳理了洪涝灾害发生后,纳税人缴费人可以享受的税费支持政策,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增值税
(一)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内容: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二)第三项。
(二)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政策内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非正常损失”,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个人所得税
(一)取得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个人按照规定取得的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取得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二)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政策依据】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所得
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上述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停用房屋免征房产税
政策内容: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政策内容:因遭受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纳税人可在困难情形发生后至次年的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重大损失”是指因上述情形造成的资产直接损失额,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助等补偿款项后,实际损失金额超过遭受重大损失上月(季)末资产总额的20%(含)以上的。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
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契税
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
政策内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没有超出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部分,按照超出部分的价值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2021年9月1日施行);
2.《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印花税
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运费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政策内容: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车船税
报废、灭失车船退还车船税。
政策内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政策依据】
资源税
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政策内容: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当年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度企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百分之五十的损失。
【政策依据】
1.《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2.《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资源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税〔2021〕15号)。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
(一)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保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保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温馨提示:
具体减免税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等,请向当地税务局咨询。
来源:税屋/湖南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