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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国实施

2024-11-27 13: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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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仅仅是水资源费改税,不是开征"新"税种。自2016年7月1日起,已先后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个省(区、市)开展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
1.纳税人和计税依据: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2.税额标准:水资源税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国家统一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同时,要求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3.税收优惠: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
4.收入归属: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原水资源费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5.税收征管:健全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强化对纳税人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监管,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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