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以上情形外,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符合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