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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收藏:不需要发票也可税前扣除的费用支出!

2022-09-06 12: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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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薪金、福利费用、补偿金;
1、企业支付给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务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只要合理、真实,都准予税前扣除,扣除凭证为工资表、付款凭证、考勤表、个税代扣申报表等。
延伸阅读:企业支付临时用工劳务费,是以发票还是以工资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补偿金、非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拆迁补偿费等非应税项目支出,取得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据或收款个人签具的收据、收条或签收花名册等单据,并附合同(如拆迁、回迁补偿合同)等凭据以及收款单位或个人的证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辅证。
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其员工及家属支付的赔偿费,以企业与职工(或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证明)等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缴纳,还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资料。
4、企业向员工发放的福利费、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补助费等,只需要提供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等,就可以税前扣除,但不能超过工资薪金的14%。
延伸阅读:关于职工福利费在会计实务中的学习总结!


二、差旅费补助和误餐补助
支付给出差人员的交通费、误餐补助、餐费补贴等补助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纳入工资薪金中按规定缴纳个税,不需要发票;如按照实报实销制度,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同时不需要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税。
特别提醒:
1、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差旅费补助是对员工的额外现金补助,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关于差旅费补助的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目前对企业无具体标准,仅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请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因此,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行[2013]5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包干补助,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的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不征个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但是各地方关于“误餐补助”有标准,在标准内,不征税,超过标准,就超过的部分纳入工资薪金中按规定缴纳个税。
附件:误餐补助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相应的签领单等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三、非应税项目支出
1.企业支付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财政或税务机关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不包括抵扣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税务机关或工会组织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4.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土地管理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5.企业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社保费专用凭证》或《社保费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6.企业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地方性收费、基金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7.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收缴单位开具的专用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8.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财政厅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9.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等为税前扣除凭证。
11.企业上缴的协会会费,以该组织开具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提示:本文未列各项税、费、政府性基金,凡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以相关收缴部门开具的收缴凭证扣除。


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火车票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和报销凭证。
取得的铁路票据属于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五、支付给中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支付给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可以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凭证。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六、小额零星支出
个人不超过500元的小额零星支出,需要取得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即只需收据就可以入账并税前扣除。
借:管理费用-修理费 200元
贷:银行存款 200元
注意:收款凭证需要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即可作为税前扣除原始依据。

七、资产损失方面
(1)货币资产损失,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如现金盘点表、银行存款对账单、法院判决书、破产清算公告等有关证据。
(2)非货币资产损失,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存货盘点表、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投资损失,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等相关资料、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等。
(4)其他资产损失,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八、不征税发票属于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购买预付卡取得“不征税发票”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取得按规定开具的“不征税发票”,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九、企业内部凭证
企业内部自制的凭证,如工资表、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库单、领料单、耗用汇总表等)、成本结转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等,可以直接(前提:真实、合理、合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十、违约金、赔偿费、罚款
1、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其扣除依据是:(1)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2)仲裁机构的裁定书;(3)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4)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
2、延伸阅读:
罚款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支付的违约金是否需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十一、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不需要发票可以税前扣除,以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为税前扣除凭证。
参考:《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十二、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年度终了时需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十三、对方(开票方)已经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特殊情况
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相关资料包括: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十四、水电费分割单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或发生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在有些情况下,这些费用是包含在租金中,有些情况下需要单独支付。对于后一种情况,出租方的处理方式也不相同,既有采取销售方式处理的,又有采取费用分摊方式处理的。
其中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承租方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支付水电费取得发票复印件、出租方出具水电费分割单或确认单、出租方支付水电费的凭证及房租协议等。

十五、个人抬头凭证的税前扣除
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个人抬头凭证可以税前扣除,符合真实性及合理性等税前扣除原则,常见但不限于以下:
(1)允许税前扣除的医药费票据;
(2)机票和火车票、出差过程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3)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4)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
(5)企业为因公出差的员工报销,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的签证费;
(6)允许税前扣除的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但由于是员工个人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发票抬头为个人。

来源:中税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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